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筑牢房屋使用安全防线,对于我省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推进平安福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联清带队赴省住建厅开展立法调研,深入了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新实践新经验,听取修改意见。法制委、法工委以审慎、务实、管用为导向,围绕组成人员提出的房屋分类管理、强制鉴定范围、规范鉴定收费等问题开展调研,召开房屋安全鉴定价格监管专题论证会、“学习进行时”专场学习会,委托福建理工大学开展立法中评估,在福建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组织论证修改。2025年3月11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房屋安全分类管理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房屋建筑状况复杂多样,应当坚持因房制宜、源头治理,推进分类管理。为此,建议:一是明确根据房屋安全排查情况,将房屋区分为暂无安全隐患、存在一般安全隐患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二是针对我省石头厝、红砖厝等传统民居较多的情况,要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建成年代、承重结构类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制定改造、修缮等指导意见,实施差异化分类管理。(草案修改二稿第九条、第三十三条)
二、关于房屋安全鉴定范围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要平衡好安全与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避免强制鉴定范围超过必要限度。考虑到“设计工作年限”只是建筑上的术语,且该术语名词一直在变化,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概念“合理使用年限”不仅能够涵盖相关内涵,而且能避免“一刀切”导致期限过于绝对、鉴定范围过大问题,为此建议:一是衔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进行鉴定,并在附则明确“合理使用年限”的定义;二是限缩处罚范围,仅针对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主体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但未委托鉴定、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才予处罚。(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三、关于规范房屋鉴定收费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收费的规范,避免恶意低价竞争,影响鉴定质量。考虑到鉴定收费按照国家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不宜设定指导价,为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鉴定收费,建议:鼓励房屋安全鉴定相关行业协会对鉴定项目的成本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发布鉴定平均成本,引导鉴定市场公平竞争,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鉴定收费行为的监管。(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九条)
四、关于对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的监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一是增加“违法搭盖建筑物、构筑物”、“擅自设置设施、障碍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三类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禁止行为;二是增加对违规装饰装修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相关规定;三是推动鉴定机构如实记录现场调查、检测过程,并将影像资料留存备查,减少虚假鉴定行为;四是加强对鉴定报告复查复核意见的监督检查。(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考虑合法性问题,修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条款、删去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规定;删去重复的投诉举报条文,对一些条款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