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蔚
走在大街小巷,无论是繁华的商业街,还是宁静的居民小区,摄像头随处可见。在部分电子眼在公共安全治理方面发挥不小作用的同时,非法乱装摄像头以及其所采集视频图像信息被泄露、被滥用等问题也给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带来隐患。作为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给摄像头的安装及信息的采集、使用增加了法规规范。
个人信息采集无序惹人忧
“小区许多场所都安了摄像头,在楼下散步,总感觉被好多双‘眼睛’盯着。虽说知道大多数是为了大家的安全,但心里还是有点别扭。听说有些小区的监控视频信息被泄露过,就更让人不踏实了。”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居民冯女士无奈地对记者说。
近年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推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如今这个摄像头几乎无处不在的时代,大家既享受着其带来的安全感,又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隐隐担忧。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比如,北京某小区物业公司员工徐某伙同李某、吴某等人,非法登录公司电脑,窃取了4000余条业主行踪轨迹、住宿等信息,并售卖给欧某。最终经法院判决,欧某、徐某及李某等分别获刑1年及数月不等。
记者了解到,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缺乏制度管理,不同监管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晰,部分地方在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方面缺乏统筹规划,设备设置不规范,视频图像信息被随意泄露、滥用等问题,导致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给公民带来了严重的困扰和安全隐患,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应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那么,哪些地方可以安装摄像头?哪些地方不可以?应由谁负责管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对记者表示,《条例》不仅明确了禁止安装的区域,还对数据存储、调取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条例》要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记者梳理发现,《条例》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主体限定为两类:一是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二是商场、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确定。特别强调的是,除了政府有关部门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施,容易侵犯隐私的区域被明令禁止安装。比如,旅馆、饭店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卫生间、试衣间的内部;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家门口装摄像头合法吗
《条例》实施后,个人还能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吗?有的电子锁自带摄像头,以后还可以正常使用吗?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久成认为,个人在保护自身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法律限度内,可以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但摄像头的拍摄范围仅限于自家门口的必要区域,不得将拍摄范围延伸至其他无关的公共区域或他人的私人领域。如果个人在家门口安装的摄像头拍摄范围超出了自家门口必要区域,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益,就需要调整摄像头的位置或角度,缩小拍摄范围,避免涉及他人的私人空间。
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也认为,《条例》明确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区域、部位并不包括自家门口。当然,倘若安装的摄像头符合“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则需要进行调整或者改正。
至于电子锁自带的摄像头,王久成建议,在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前最好征询邻居的意见,及时对摄像头进行检查和调整,避免引发纠纷。个人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应尽量关闭自动追踪及录音功能,避免侵犯他人隐私。安装者应对拍摄存储的视频图像信息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不对外提供和公开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