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3月28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在完善传统村落认定与退出的制度机制、细化传统村落保护措施、保障传统村落传承利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推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建设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具备“四要件”可申报省级传统村落
安徽省传统村落资源丰富。据了解,国家级传统村落总数位居全国第7位。 《条例》明确传统村落的申报条件、认定程序、退出机制,完善传统村落的相关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传统村落实行名录保护制度,实施挂牌保护。传统村落名录包括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中国传统村落的认定与退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省传统村落申报中国传统村落。 申报安徽省传统村落要具备哪些条件?《条例》明确4个“要件”,包括村落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历史背景;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较多;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申报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条例》建立传统村落退出机制,要求已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价值等受到严重影响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警示,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等造成传统村落资源严重破坏,导致历史价值等丧失,不再具备传统村落入选条件的,会同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提出退出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
明确保护范围内风貌管控要求
巢湖市洪疃村是坐落于西黄山南麓的古村落,在首批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和第三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中均有上榜。这里保留着明清时期的多处古建筑,得到立碑维护,“九龙攒珠”的村落布局也保存完好,吸引不少游客探访。 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安徽各地一直在行动,今后更是有法可依地开展。此次制定《条例》进一步健全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体系,细化传统村落保护措施。《条例》明确保护范围内风貌管控要求,包括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对其传统格局等自然景观环境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在建筑高度等方面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并依法办理审批;对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支持村(居)民自愿改造或者拆除。 对于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保护其原有的空间布局等,按照最小干预原则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维护修缮责任一般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自筹资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相关支持。
鼓励村民入股参与保护利用
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强保护,是实现传统村落活态传承的有效路径。 在传统村落的传承利用方面,《条例》要求加强综合利用,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发挥其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并推动文化资源传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根据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特点,挖掘农时节气等传统文化价值,提炼文化内涵,形成文化标识,支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开展村志编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传统村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支持传统建筑工匠等开展技艺传承创新活动。 同时,还要加强资源利用,鼓励合理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等场所,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开办民宿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多层次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数字化建设,运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传统村落数字化服务平台等,推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促进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的保存、共享、展示和传播。 《条例》明确集中连片保护利用。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优先支持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的传统村落。 对于传统村落里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条例》予以保障,明确应当尊重村(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不得以保护为由强制将原住村(居)民迁出。同时鼓励传统村落村(居)民以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等方式入股,或者以住房出租、入股、合作,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合理利用。